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