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