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