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