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