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证券公司的客户;
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使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证券公司的客户;
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使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