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备有效的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管理、异常监测、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保障安全持续稳定运行。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相关技术系统,应当按照前款要求进行充分测试,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报告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