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 第七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