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