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