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第三节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节 第四章 信息技术安全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应当建立信息技术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确定重要业务及其恢复目标,制定应急预案,配置充足资源,稳妥处置信息技… 第三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落实下列应急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管理建设目标、备份信息系统建设和恢复机制、备份数据恢复机制、业务恢复或替代措施、应急联系方式、与客户沟通方式… 第三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根据系统变更、业务变化等情况,持续更新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客户交易终端等渠道公示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发生时客户可采取的替代交易方式等信息,提示客户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确保备份系统与生产系统具备同等的处理能力,保持备份数据与原始数据的一致性。重要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下列信息系统备份能力等级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安全事件的分级响应机制,明确内部处置工作流程,确保相关信息系统及时恢复运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