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监测机制,设定监测指标并持续监测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跟踪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形,及时处置并定期开展评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