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开展内部审查,验证下列事项并建立存档记录:
业务系统的流程设计、功能设置、参数配置和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够与业务系统同步上线运行;
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备份及运维管理能力,能够保障相关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业务系统的流程设计、功能设置、参数配置和技术实现应当遵循业务合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备、权限清晰,能够与业务系统同步上线运行;
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障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
具备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备份及运维管理能力,能够保障相关系统安全、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