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八年以上;

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