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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停止… 第六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将已投产的重要信息系统所在机房、证券基金交易相关信息系统等相关情…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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