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证券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进行老股转让的,还应当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网上申购前,应当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募集资金情况,所筹资金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还应当披露相关投资风险;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当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
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投资者名称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当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实施战略配售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