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者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