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