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