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