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情况报告书;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情况报告书;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