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自主推荐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账户;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