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