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