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