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