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发行情况报告书; 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