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四十八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