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四十四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