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