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