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推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