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