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四十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四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发行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