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

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