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最近二十四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