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最近二十四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