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