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后,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
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接受上市委员会问询;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接受上市委员会问询;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