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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后挂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相关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条所指“保荐人”。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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