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