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