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荐业务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业务资格。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