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