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五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四十五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