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在实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板块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