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