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