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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由中国证监会组织验收。逾期仍然不符…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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