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