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