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工作概述;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